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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

    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省(直轄市)人民政府:

    《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交  通  運  輸  部

    發  展  改  革  委

    生  態  環  境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問題整治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全面系統提升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進航運綠色發展,現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引領,堅持齊抓共管、流域聯動,堅持綜合治理、疏堵結合,著力壓實地方政府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著力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著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點突破、整體推進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促進航運綠色發展。

    深入開展為期1年的專項整治,到2020年底,長江經濟帶船舶和內河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顯成效,突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400總噸及以上船舶收集或處理裝置完成建設改造并正常運行,遏增量、減存量,推進400總噸以下船舶收集或處理裝置建設改造,港口接收設施全面建成并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全面完成《港口岸電布局方案》明確的五類專業化泊位改造任務,進一步提高其他泊位岸電覆蓋率和船舶受電設施安裝率,形成長效工作機制。

    二、時間進度和工作安排

    用1年的時間,分三個階段開展集中整治,重點解決船舶污水收集處置裝置配備不到位和不正常運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港口接收設施能力不足和與轉運處置設施銜接不暢、港口自身環保設施不完善、岸電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氣(LNG)加注站審批難建設難運營難等突出問題,為長江航運綠色發展奠定基礎。

    (一)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20192012月至202023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總體要求,制定實施方案,認真開展整治工作動員部署。港航企業對照法規標準和整治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糾,逐船、逐碼頭建立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方案,并報送至當地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生態環境管理部門。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34月至10月)。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檢查計劃,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形成閉環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加強指導和督查檢查,對突出問題,要掛牌督辦。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重點督查。

    (三)總結提升階段(202011月至12月)。堅持整治突出問題與完善制度相結合,推動建立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市縣人民政府及時總結和報送專項整治工作成效和經驗等情況。省級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將整治工作完成情況報送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抽查并于2020年底前將整治工作總結報國務院。

    三、整治內容和工作措施

    (一)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責任。

    1.切實落實省負總責。省級人民政府指導督促港口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落實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責任,加強設施建設運行資金支持、統籌協調,對轄區內各港口建設方案總體把關;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污染防治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并按月調度。(長江經濟帶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

    2.全面推進地市抓落實。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標準要求,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方案進行全面評估,分類優化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方案,完善固定和移動設施相結合的接收模式、收費機制,促進接收轉運處置環節相互銜接、設施高效利用、經濟可靠運行,于2020年2月底前修訂發布。建立由分管領導牽頭,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環衛和城鎮排水、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協調推進設施建設,強化聯合監管。(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

    (二)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3.落實水路運輸經營者責任。水路運輸經營者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污染防治第一責任,新建船舶嚴格執行水污染物、船舶發動機大氣排放控制要求,按規定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處理裝置,對處理裝置不能實現污水達標排放的400總噸及以上船舶,及時整改;與船長等主要船員簽訂責任狀,督促落實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報告責任,確保垃圾實行分類收集,船舶環保設施設備有效運行;建立健全企業、船舶內部考核機制,加強船員環保意識和法規的教育培訓,對違法違規問題船舶追究相關船員責任,將污染防治責任落實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員。(交通運輸部牽頭,9省2市人民政府具體落實,航行長江經濟帶水域的山東、河南籍船舶,由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4.落實港口企業責任。港口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落實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配置責任,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設施,采取固定或移動接收設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長江中下游干線港口碼頭主要采取固定設施接收生活污水,強化運營管理。鼓勵采取聯盟方式建設和運營接收設施、環境應急設施。利用移動設施接收的,應與接收單位簽訂協議。港口企業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指導)

    完善碼頭自身環保設施。新建碼頭嚴格依照規范要求配置環保設施。以雨污水、生產廢水等為重點全面排查現有碼頭環保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對未按規定進行環保驗收、未落實環保驗收整改意見的及時整改。規范裝卸、儲存作業操作規程,加強一線人員培訓,防止作業過程產生污染。(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指導)

    5.落實接收、轉運、處置各環節主體責任。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轉運——處置”的銜接和協作。接收、轉運、處置單位按照規定填寫、傳遞船舶水污染物轉移單證,按職責確保全過程不發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類納入當地城市固體廢物處理系統處置,有條件的地區依法推進港口作業區和城鎮排水管網的連接。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應按規定分類處理,鼓勵預處理后轉運處置。含油污水在預處理前不得跨設區的市轉移上岸。加強企業間銜接和協同,接收單位負責聯系轉運單位將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轉運至處置單位處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對無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業可暫停裝卸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對港口企業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可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

    (三)嚴格履行部門監管責任。

    6.強化源頭管理。船檢機構依法開展船舶檢驗,發現不符合檢驗法規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檢證書,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加強船舶防污染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防污染設施設備未配備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報發證船檢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罰;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督促港航企業加快設施建設改造,對超過強制報廢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檢驗證書的船舶,不得核發船舶營運證書或通過年度審核。生態環境部門對未按規定履行環保驗收的碼頭,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生態環境部門、環衛、城鎮排水等部門按照交辦海〔2019〕15號文件要求,根據職責對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預處理產物在岸上轉移處置實施分類管理,推動提升固體廢物、危險廢物處置能力。(9省2市及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落實)

    7.強化監管執法。海事管理機構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隨意丟棄、船舶非法洗艙等違法行為為重點加強監管,提升現場監管頻次,提高中央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聯動執法水平,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等措施;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制度,每月對社會公布違法排污行為查處情況。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港口企業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責任的,要立即責令改正,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生態環境、環衛、城鎮排水等部門根據職責對船舶污染物轉運處置、港口環保違法行為加強監管。(9省2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落實)

    8.強化聯合監管和信息聯通。落實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開展聯合監管行動。積極推進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聯單管理電子化,2020年6月底前建立覆蓋長江干線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信息平臺,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蓋長江經濟帶所有港口。(交通運輸部牽頭,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9省2市人民政府具體落實)

    (四)開展突出問題整改。

    9.建設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處置裝置。新建船舶嚴格執行標準規范要求。400總噸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處置裝置實現達標排放,或船上收集儲存交岸處理;不滿足現行規范和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的400總噸及以上船舶,東部省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中西部省份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400總噸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方式。研究完善400總噸及以上船舶停泊錨泊期間、400總噸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加大地方政府支持引導,推進新檢驗規則生效前建造的100總噸至400總噸(不含400總噸)船舶加裝生活污水收集或處理裝置。(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牽頭,9省2市及山東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10.加快港口、碼頭、裝卸點接收設施建設并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納入“十三五”規劃布局的水上洗艙站2019年底前開工,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接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其他船舶污染物的設施,東部省份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長江干線港口建設任務,2020年6月底前支流水域完成建設任務;中西部省份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長江干線港口建設任務,2020年底前完成支流水域建設任務。(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指導)

    11.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環保設施。以雨污水、生產廢水等為重點全面排查整改現有碼頭環保設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務。(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指導)

    12.著力提高岸電設施使用率。組織港口企業碼頭岸電設施建設和航運企業船舶受電設施改造,落實岸電使用要求,開展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估,顯著提高沿江主要港口五類專業化碼頭岸電設施使用率。(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指導)

    13.加快推動船舶LNG加注站立項、建設和運營。2020年9月底前長江干線重慶及以下各省市至少開工建設1座加注站,在一年內投入運營,加快形成長江干線加注能力。(長江干線5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

    (五)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14.以法規標準制修訂為重點完善污染防治制度。2019年12月底前制修訂出臺內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設施設計指南和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20年6月底前,出臺400總噸以下船舶水污染物防治具體辦法,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交通運輸部負責)

    15.優化收費模式。分類合理制定收費機制。對船方實行免費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費用由港口企業、接收單位等承擔。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港口企業、接收單位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促進形成市場化為主、政府支持為輔的經濟可靠高效的運行模式。岸電服務可實行地方政府指導價收費。(9省2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指導)

    16.加大科技攻關和新技術推廣應用。加強對油水分離、生活污水處理、船舶排放在線監測等技術的研發,促進新產品、新技術、新方法的推廣應用和集成,降低運營成本,提升處置效率。(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長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強化責任擔當,狠抓任務落實。省市人民政府要于2020年2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細化任務措施,認真開展整治動員部署。

    (二)加強政策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資金投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運行相關設施;優化環保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流程,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研究加大中央資金、技術等政策支持力度,用于船舶和港口環保設施建設改造和運行,利用現有財政資金渠道支持港口岸電設施改造,利用好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對相關地區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給予資金補助。

    (三)加強監督考核。

    省市人民政府按季度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整治工作進展情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加強統籌推進,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按季度通報進展情況,對工作滯后、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的地區,由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

    (四)營造良好氛圍。

    強化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強從業人員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專業知識、技能培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支持和參與船舶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圍。加強行業自律,強化社會監督,利用好12328舉報投訴電話,加大違法行為曝光力度,推進社會共治。

    抄送: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省(直轄市)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委)、水務局,山東、河南省交通運輸廳,長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內各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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